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 号)有关规定,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校政【2019】81 号),结合建筑与艺术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与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7-9 人构成,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或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每班 1 人)任委员。
第三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我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当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 50%。
第六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条根据学校下发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名额,学院分学硕、专硕按照各自在校生人数的 2%进行名额分配(不足整数为虚指标,不进行四舍五入)。
第九条在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中,按照“建筑与艺术学院综合测评登记表”中的科研与创新能力计分办法计算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分数。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定分数的排名顺序,确定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根据排名先后,评选出的实指标直接向学校推荐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虚指标中推荐评分高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由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评审委员会成员对答辩环节按百分制进行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作为答辩环
第十一条学生个人申报、评审委员会初审、推荐,具体流程如下:
1、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推荐),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由导师签字确认。
2、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分数排名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建筑与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